酒駕就沒收車輛!立委擬提修法
媒體人黃暐瀚母親凌晨遭酒駕車輛撞擊亡故,國民黨主席江啟臣草擬提案推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修法,主張未來酒駕或吸毒後駕車遭查獲,一律沒入「違規」時所使用車輛,以根本防杜酒駕者有再次開車上路,危害其他用路人。
江啟臣草擬的道交管理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,目前正連署中。
此外,黃暐瀚母親事件發生後,江啟臣也曾主張將再推動刑法第185條之3修法,要對酒駕致死者增列「死刑、無期徒刑」法定刑,擴大法官裁量空間,依個案作出適當的判決。
其實法務部為嚴懲酒駕,前年也曾提出刑法修正案,新增只要酒測值超過0.25,一律沒收車輛規定,並提高酒駕再犯致死刑責,最重可處死刑,但修法草案經行政院討論後,認為有違比例原則,最終決議刪除。
江啟臣幕僚表示,真正的比例原則應該體現在喝酒快樂與失去生命的悲痛上,而失去生命才是最不符合比例的悲劇;若當初法務部提案最終修法通過,黃暐瀚母親因酒駕者一天內累犯酒駕致死的悲劇就有可能不會發生。
江啟臣草擬的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中表示,酒後不得開車雖已是全民共識,但即使罰則不斷提高,仍有酒駕者心存僥倖一再觸法,輕則破壞交通秩序、重則致他人死傷,使民眾生命財產陷於險境。
江啟臣提案主張,為確保其他公眾用路安全,杜絕酒駕者心存僥倖一再開車上路,除吊扣或吊銷酒駕者駕照,對酒駕者的車輛更應直接沒入,剝奪其使用車輛權利,以即時杜絕再次於道路肇事機會,確保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。
江啟臣提案指出,行政罰法規定,對違反行政法所定義務者沒入、剝奪使用財產權利;現行道交管理處罰條例僅針對酒駕「累犯者」訂有因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「得」沒入車輛規定,處罰也未及於非累犯者,致酒駕者常仍得保有車輛。
江啟臣提案表示,現行道交管理處罰條例對酒駕未肇事行為訂有相關吊扣駕照規定,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則可吊銷駕照,不讓酒駕者續駕車輛,既然如此卻未對酒駕者車輛有所處置,讓酒駕者存有僥倖心態,難遏止酒後開車不當行為。
※ 提醒您: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